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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茶业政策述论

时间:2011-11-24 10:34 作者:海峡茶业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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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世纪30年代,我国学者就开始研究唐代茶业,文革结束后,研究趋于升温。期间潘忠义、鞠清远、徐方干、傅举有、唐耕耦、张泽咸、贾大泉、鲍晓娜、凌大珽、陈衍德、商岘、李斌城、王洪军、方健、章秉纯、孙洪升等均作过专门探讨,[1] 取得了很大成就,但也存在一些不足。如对唐代茶业政策的演变发展阐述不够全面,对税茶与榷茶的区别也认识混乱,因而对唐代茶业政策进行系统梳理,对某些认识予以辨别分析仍然很有必要。

(一) 永泰前的放任私营政策

唐王朝建立后,在很长的一个时期,对盐铁木等山泽之利采取了相当宽松的政策。《唐会要》卷59《尚书省诸司下》虞部郎中条载,大历十四年(779)八月虞部奏,“准式,山泽之利,公私共之者”云云。《唐律疏议》卷26《杂律》占山野陂湖利条亦云:“诸占固山野陂湖之利者,杖六十。”其[疏]议曰:“山泽陂湖,物产所植,所有利润,与众共之。其有占固者,杖六十。”可见山泽之利由“公私共之”的政策,是唐政府以式文的法律形式明确确定的,并且禁止地方有力之家占山固泽,打击私人垄断。唐时茶叶产于南方山野丘陵,属木一类的山泽之利。根据有关史料(详见下文),在代宗永泰元年(765)之前,政府并不直接从事茶业经营,对茶业采取了比对盐铁业更加放任的政策,完全听任茶业私营自由发展。

如所周知,我国是茶树原产地,是世界上最早饮茶、种茶的国家。蜀汉时期,文献上已有蜀地种茶、卖茶的记载。历经魏晋南北朝,茶树栽培扩展到长江流域,饮茶渐成风俗,茶叶贸易初具规模。进入唐朝后,我国在茶树栽培、茶园管理及茶叶制作方面有了长足进步,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平。据唐德宗时朝散大夫检校尚书吏部郎中兼御史中丞封演所撰《封氏闻见记》记载,到玄宗开元年间,由于泰山灵岩寺禅师的提倡,饮茶风俗迅速从南方长江流域漫延到北方黄河流域,“自邹、齐、沧、棣,渐至京邑城市,多开店铺,煎茶卖之,不问道俗,投钱取饮,其茶自江淮而来,舟车相继,所在山积,色额甚多”。兼之陆羽等人的推波助澜,“于是茶道大行,王公朝士无不饮者”。[2] 足见饮茶已风靡全国,茶叶迅速成为大宗商品,南茶北运通畅繁忙,茶叶贸易热闹非凡。而这又反过来促使产茶各地涌现出了众多名优茶叶。宪宗元和时中书舍人李肇所撰《唐国史补》对此做了较为详细的记载:曰:“风俗贵茶,茶之名品益众,剑南有蒙顶石花,或小方,或散牙,号为第一;湖州有顾渚之紫笋;东川有神泉、小团、昌明、兽目;峡州有碧涧、明月、芳蕊、茱萸;福州有方山之露牙;夔州有香山;江陵有南木;湖南有衡山;岳州有浥湖之含膏;常州有义兴之紫笋;婺州有东白;陆州有鸠●;洪州有西山之白露;寿州有霍山黄牙;蕲州有蕲门团黄,而浮梁之商货不在焉。”[3] 真可谓名品繁多,争奇斗艳。许多名茶还作为商品流入吐蕃和回纥地区。[4] 这一切都表明到唐玄宗时期,私营茶业已作为一门新行业迅速崛起,其中还出现了一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萌芽。[5] 私营茶业的迅猛发展,既是唐代茶业生产水平提高的结果,更是唐政府不加干涉,放任茶业私营自由发展的政策的结果。

(二) 永泰后的官营国有贡茶院

有关史料表明,到唐代宗时期,放任茶业私营自由发展的政策起了变化,政府开始在某些名茶产地建立起官营国有的贡茶院,专司茶叶的产制和进贡,插手茶业生产。南宋人谈钥所撰《嘉泰吴兴志》[6] 保留了湖州(吴兴郡)国有制茶业的建立和经营管理情况。其书卷18《食用故事·茶》载:“自大历五年,[湖州长兴县]始分山析造,岁有客(定?)额,鬻有禁令,诸乡茶芽,置焙于顾渚,以刺史主之,观察使总之。”可见自代宗大历五年(770)始,政府将湖州长兴县茶山收归国有,禁止茶叶私卖,并于顾渚置官焙制茶,以州刺史、观察使负其责,建立起国有制茶业。同卷还征引北宋真宗景德年间湖州摄长史左文质所撰《吴兴统记》,记述了顾渚贡茶院的发展和生产情况,其文曰:“旧于顾渚源建草堂三十余间,自大历五年至正(贞)元十六年于此造茶,急程递进,取清明到京,袁高、于頔、李吉甫各有述。至正(贞)元十七年,刺史李词以院宇隘陋,造寺一所,移武康吉祥额置焉,以东廊三十间为贡茶院,两行置茶碓,又焙百余所,工匠千余人,引顾渚泉亘其间,烹烝涤濯皆用之,非此水不能制也。刺史常以立春后四十五日入山,暨谷雨还。”《元和郡县图志》卷25《江南道一·湖州长城(长兴)县》亦载:“顾山,在县西北四十二里。贞元以后,每岁以进奉顾山紫笋茶,役工三万人,累月方毕。”[7] 证明贡茶院在代德顺宪四朝时期不断扩大,已具有相当规模,且制茶讲究,郑重其事。据《册府元龟》卷494《邦计部·山泽二》记载,文宗开成三年三月,因湖州刺史裴充卒,“官吏不谨,进献新茶不及往年”,乃“以浙西监军判官王士玫充湖州造茶使”,一度设立专使负责湖州贡茶,由于宰臣和谏官以为不妥,又诏而罢之。顾渚贡茶院后来曾于武宗会昌中一度弃废,至宣宗大中八年(854),由湖州刺史郑顒奉敕重建[8] ,继续经营。

顾渚贡茶院并不是建立最早的官营国有制茶院。据北宋赵明诚《金石录》卷29《唐义兴县重修茶舍记》[9] 记载,知常州(昆陵郡)在李栖筠任刺史期间已建立了国有制茶业。记文曰:“义兴贡茶,非旧也,前此故御史大夫李栖筠实典是邦,山僧有献佳茗者,会客尝之,野人陆羽以为芬香甘辣冠于他境,可荐于上,栖筠从之,始进万两,此其滥觞也,阙后因之,征献浸广,遂为任土之贡,与常赋之邦侔矣,每岁选匠征夫至二千余人。”并评论道:“如贡茶,至末事也,而调发之扰,犹如此,况其甚者乎?羽盖不足道。呜呼!孰谓栖筠之贤而为此乎?书之可为后来之戒,且以见唐世义兴贡茶自羽与栖筠始也。”李栖筠任常州刺史在代宗永泰元年(765)至大历三年(768)。[10] 从“选匠征夫至二千余人”从事制茶来看,亦应建立有贡茶院之类的机构,时间在顾渚贡茶院建立之前。

除常州、湖州的官营制茶业外,见于记载的官营茶园还有德宗至宪宗时期的寿州和光州茶园。《唐大诏令集》卷119载贞元十五年(799)八月德宗《讨吴少诚诏》,说吴反逆不臣,“寿州茶园,辄纵凌夺”。《册府元龟》卷493《邦计部·山泽一》载,“元和十一年讨吴元济,二月诏寿州以兵三千保其境内茶园”;又载元和十四年(819)八月,“归光州茶园于百姓,从刺史房克让之请也”。[11] 寿州和光州是名茶黄芽的产地,官营茶园为抑夺百姓茶园而来,具体的经营管理当同于常州、湖州例。史载至唐后期时,仍有官营茶园的存在。《唐大诏令集》卷2《穆宗即位赦》有云:“诸州府,除京兆、河南府外,应有官庄宅、铺店、碾硙、茶菜园、盐畦、车坊等,宜割属所管州府。”

精制茶叶以进贡是各地官营贡茶院的主要任务。为争相先进,以利邀宠,各地还展开激烈竞争。《嘉泰吴兴志》卷18《食用故事·茶》载常、湖二州为贡新茶,皆“争耀先期,或诡出柳车,或宵驰传驿,争先万里以要一时之泽……先是两州析造时,供进五百串,稍加至二千串,会昌中至一万八千四百斤,每造茶时,两州刺史亲至其处”。其他见于记载的贡茶还有许多。如《元和郡县图志》卷32《剑南道·雅州严道县》载:“蒙山,在县南一十里,今每岁贡茶,为蜀之最。”是宪宗元和时严道县进贡蒙山之茶,即《唐国史补》所云蒙顶石花之名品。《旧唐书》卷17下《文宗纪》载太和七年(833)诏罢吴、蜀冬日贡茶,要求立春后再行进贡。《旧唐书》卷20下《哀帝记》载天祐二年(905)六月,敕福建“今后只供进蜡面茶”。据张泽咸先生研究,苏州、蕲州、舒州、吉州等地也有贡茶任务[12] 。此类贡茶当亦由各地的官营贡茶院来生产进贡,这说明自代宗朝常、湖二州设官营贡茶院之后,官营制茶业的规模和贡茶数量在不断扩大。茶叶进贡不但保证了宫延的日常茶叶消费,有时还发挥充盈财政的作用,如宪宗元和十二年(817)五月,“出内库茶三十万斤,付度支进其直”。[13]  

(三) 税茶和榷茶政策

到德宗建中三年(782)九月,唐政府开始实施税茶政策。[14] 《旧唐书》卷12《德宗纪》对此记载道:“[建中三年]九月丁亥……判度支赵赞上言,请为两都、江陵、成都、扬、汴、苏、洪等州置常平轻重本钱,上至百万贯,下至十万贯,收贮斛斗匹段丝麻,候贵则下价出卖,贱则加估收籴,权轻重以利民,从之。乃于诸道津要,置吏税商货,每贯税二十文,竹木茶漆皆什一税一(之),以充常平本。”可见政府以设立常平本钱为名,在各地交通的关津要地设置官吏,按商人所携商货价值的高低征收商品通过税,其中竹木茶漆等商货被列为一类,按价值的10%收税,其他商货按价值的2%收税。竹木茶漆的商税独高,我们认为是开元九年(821),特别是安史之乱后政府开始重视山泽之利、增辟税源的结果。开元九年,左拾遗刘彤上表,认为要改变当时国家财力不足的状况,应效法汉武帝时政府专营盐铁的成功经验,在农业税收之外,“诏盐铁木等,官收兴利,贸迁于人”,[15] 主张对盐铁木等山泽之利实施政府垄断。安史之乱后,国家财政愈益窘困,政府相继在肃宗乾元元年(758)和德宗建中元年(780)对盐和铁实行了垄断经营,以大力增加财政收入。竹木茶漆是属于“木”一类的山泽之利,政府自然也不会视而不见,对其征收高税率的商税,正反映了政府对其利益的开始重视。有的学者以唐代茶叶经济的迅猛发展来解释税茶之因,虽有可取之处,却未免失于肤浅。

此次对竹木茶漆征税的时间有限,到兴元元年(784)正月,德宗颁《奉天改兴元元年赦》,诏罢“垫陌及税间架、竹木茶漆榷铁等诸色名目”,[16] 前后只有一年有余,而且茶与竹、木、漆并列,同样作为一种商货按值收税。茶税还不是一项独立的税种,仅是商品通过税的一种而已。

茶税成为独立税种并由盐铁使兼管,始于贞元九年(793)正月。《唐会要》卷87《转运盐铁总叙》载:“[贞元]九年,张滂奏立税茶法。郡国有茶山及商贾以茶为利者,委院司分置诸场,立三等时估为价,为什一之税。是岁,得缗四十一万。”此次税茶的缘起,张滂《请税茶表》作了交待,曰:“伏以去秋水灾,诏令减税,今之国用,须有供备。伏以出茶州县及茶山外商人要路,委所由定三等时估,每十税一价钱,充所放两税,其明年已后所得税,外收贮,若诸州遭水旱,赋税不办,以此代之。”[17] 张滂时任诸道盐铁使,从其税茶的奏议和采取的具体措施看,政府以填充因水灾而减免的两税为由,有盐铁使所属巡院(院司)在产茶州县或茶山之外茶商必经之地,设置税场,依照“月别三估”的市场管理办法,按品质优次将商人所携茶叶分为三等时价,征收总价值的10%作为茶税,不但依旧保持了建中三年初税茶时的高税率,而且专门为茶叶这一商品设税,成为一项独立税种。茶税征收由巡院官吏(所由)具体负责,由盐铁使总其大成。另外,贞元十年(794)五月,陆贽在《均节赋税恤百姓六条》之第五条《请以税茶钱置义仓以备水旱》中,谈及自贞元九年正月开始征收的茶税,说:“近者有司奏请税茶,岁约得五十万贯,元敕令贮户部,用救百姓凶饥。”[18] 又可证各地盐铁巡院所收茶税钱要由盐铁使全额移交户部司收贮。《旧唐书》卷123《王绍传》所载“贞元中……令户部收阙官俸,兼税茶及诸色无名之钱,以为水旱之备”,也证明了这一点。它反映出唐中央对茶业之利的控制已有明显加强。

茶税征收自贞元九年后“税无虚岁”,但“遭水旱处,亦未尝以钱拯赡”,[19] 茶税随征随被用于政府开支而消耗掉。而且,随着安史之乱后地方势力的膨胀,许多地方州府在盐铁巡院之外,也自行设立茶盐店征收茶盐之税,造成了多头征收茶税的混乱局面。宪宗元和十三年(818)三月,应盐铁使程异的建议,唐中央着于进行整顿,宪宗下诏停罢地方州府所设茶盐店,以维护盐铁巡院对茶税征收的专门权,保证茶利收归中央。[20] 穆宗即位后,因用兵两镇,财政艰窘,对茶税征收又作出重大调整。《新唐书》卷54《食货志四》记其事曰:“穆宗即位,两镇用兵,帑藏空虚,禁中起百尺楼,费不可胜计,盐铁使王播图宠以自幸,乃增天下茶税,率百钱增五十。江淮、浙东西、岭南、福建、荆襄茶,播自领之,两川以户部领之。”不但将茶税税率由以前的10%提高到15%,而且将茶税征收事务划分为东西两大区,分别由盐铁使和户部司掌领,茶税征管体制上发生了明显变化。这进一步表明了唐中央对茶业之利的愈益重视,也反映出茶税的财政地位更加重要。

茶业政策发生性质上的重大变化——由税茶变为榷茶出现于文宗朝。太和九年(835)十月,文宗采纳大臣郑注“以江湖间百姓茶园,官自造作,量给直分,命使者主之”[21] 的榷茶方案,诏命诸道盐铁转运使王涯兼任榷茶使,负责具体实施。在实施过程中,王涯进而奏请采取了“使茶山之人,移树官场,旧有贮积,皆使焚弃”[22] 的蛮横措施,严厉地推行榷茶之法。就中不难看出,郑王榷茶之法是运用政治权力,强行将私人茶园收归政府所有,由政府任命“使者”(即茶官,见《新唐书》卷179《郑注传》)专司茶园管理,并将先前拥有茶园的茶户变为专门为政府生产茶叶的专业户,政府给予他们一定的报酬作为工值,而将生产的茶叶统统控制在政府手中。显然,郑王榷茶法对茶叶生产采取了由政府一手垄断的政策。后来令狐楚对郑王榷茶法批评有云,“岂有令百姓移茶树就官场中栽,摘茶叶于官场中造,有同儿戏,不近人情”,[23] 也证明了这一点。而从榷茶法遭到茶商反对的原因——“商人计鬻茶之资不能当所榷之多”,[24] 又可推知榷茶法在茶叶销售方面是以政府垄断价格,即榷价卖茶给茶商,由茶商再行零售,只不过所定榷价实在太高,致使茶商感到无法顺利实现茶叶零售并从中获利。可见,郑王榷茶法是一种官制商销的禁榷制度。有学者认为它是一种官制官销的全部专卖法,恐怕不很准确。

同年十一月下旬,郑王在“甘露之变”中被宦官消灭,榷茶法随即停废,前后实施的时日有限。不过,作为一项新的茶业政策,揭示其政策内容,辨析其禁榷方式,无疑是重要的。

同年十二月,太常卿令狐楚出任诸道盐铁转运使,上表建议对茶业“一依旧法,不用新条,惟纳榷之时,须节级加价”,调整茶业政策,并说若行此策,则“商人转买,必校稍贵,即是钱出万国,利归有司,既不害茶商,又不扰茶户”云云。[25] 文宗诏而行之。我们认为:“一依旧法,不用新条”,显然是指罢郑王榷茶法,改行以前的税茶法;“惟纳榷之时,须节级加价”句中的“榷”字,系用辞错误,应改正为“税”字。这其中的道理很简单:若“榷”字不误,则在茶叶销售方面,令狐楚茶法仍行郑王以榷价出卖茶叶给茶商的政策,那还何谈什么“一依旧法,不用新条”?岂不反倒是继承了郑王的衣钵?只有改为“一依旧法,不用新条,惟纳税之时,须节级加价”,政策本身才不致前后自相矛盾,也才能合乎事理地进一步理解令狐楚的逻辑:茶税增加之后,茶商必然抬高茶叶的零售价格,造成茶价上涨,受害的将是广大茶叶消费者,而国家则因增税而增收,于茶商及卖茶给茶商的茶户影响均不大。张泽咸先生早已指出,唐宋时人对“榷”与“税”的区分不甚严格,常将二词混用。[26] 此处即其显例之一。但令人遗憾的是有些学者不予细究,受唐宋人误导,直接从文中“榷”字的本义出发,错误地认为令狐楚茶法仍是一种禁榷制度。

需要指出的是,令狐楚虽恢复了先前的税茶制度,却没有真正去“一依旧法”。“惟纳税之时,须节级加价”,即不断提高茶税的征收数额,显然与“旧法”是有区别的。到了第二年,即开成元年(836)的七月二十六日,文宗又颁敕“以茶务委州县”,[27] 将茶税征收事务交由地方州县政府具体负责,也与“旧法”由盐铁巡院具体负责有着明显不同,而且是管理体制上的不同。

但是没过多久,开成五年(840)正月唐武宗即位后,茶业政策再次由税茶变为榷茶,并采取了民制官收商销的新的禁榷方式。所以这样讲,自是有史料作依据的。

《续资冶通鉴长编》卷5载:“[宋太祖乾德二年八月]辛酉,初令京师、建安、汉阳、蕲口并置场榷茶。自唐武宗,始禁民私卖茶,自十斤至三百斤,定纳钱决杖之法。于是令民茶折税外悉官买,民敢藏匿而不送官及私贩鬻者,没入之,计其直百钱以上者,杖七十,八贯加役流。主吏以官茶贸易者,计其直五百钱,流二千里,一贯五百及持杖贩易私茶为官司擒捕者,皆死。”[28]  

从这段记事的行文格式可以看出,宋初在京师等地设场行榷茶之制,规定种茶园户要将折充两税之外的余茶全部卖给政府,不得私自出卖,否则即处以没收和刑罚,以及惩治主掌茶务的官吏徇私乱法,是以唐武宗“禁民私卖茶”之制为历史借鉴的。唐武宗之制在开成五年十月盐铁司所上的两则奏文中保留了较为丰富的内容。为见其详,不妨征引如下。

其一,《禁园户盗卖私茶奏》。其文曰:“伏以江南百姓营生,多以种茶为业。官司量事设法,惟税卖茶商人,但于店铺交关,自得公私通济。今则事须私卖,苟务隐欺,皆是主人、牙郎中里诱引,又被贩茶奸党分外勾牵,所由因此为奸利,皆追收搅扰,一人犯罪,数户破残,必在屏除,使安法理。其园户私卖茶犯十斤至一百斤,征钱一百文,决脊杖二十。至三百斤,决脊杖二十,征钱如上,累犯累科,三犯已后,委本州上历收管,重加徭役,以戒乡闾。此则法不虚施,人安本业,既惧当辜之苦,自无犯法之心,条令既行,公私皆泰,若州县不加把捉,纵令私卖园茶,其有被人告论,则又砍园失业,当司察访,别具奏闻,请准放私盐例处分。”

其二,《禁商人盗贩私茶奏》。其文曰:“伏以兴贩私茶,群党颇众,场铺人吏,皆与通连,旧法虽严,终难行使,须别置法,以革奸徒,轻重既有等差,节级易为遵守,今既特许陈首,所在招收,敕令已行,皇恩普洽,宜从变法,使各自新,若又抵违,须重科断。自今后应轻行贩私茶,无得仗伴侣者,从十斤至一百斤,决脊杖十五,其茶并随身物并没纳,给纠告及捕捉所由,其囚牒送本州县置历收管,使别营生,再犯不问多少,准法处分。三百斤已上,既是恣行凶狡,不惧败亡,诱扇愚人,悉皆屏绝,并准法处分,其所没纳,亦如上例。”

两则奏文载于《册府元龟》卷494《邦计部·山泽二》和《全唐文》卷967。从中可以看到:在武宗开成五年十月之前,唐政府已有禁止种茶园户私卖茶叶及商人私贩茶叶;茶叶由政府一手统购;由政府设店铺、场铺作为茶叶交易场所;以政府规定价格(榷价)卖茶给茶商;再由茶商具体运销茶叶的茶业管理政策,即所谓“官司量事设法,惟税(应改正为榷)卖茶商人,但于店铺交关,自得公私通济”,实行的显然是民制官收商销的榷茶方式,盐铁司十月的前后两则奏文只是对已有的政策充实完善,重点调整了对私卖、私贩茶叶的处理法规。此其一。其二,在榷茶事务的管理上,实行由盐铁司(盐铁转运使)负其总责,由地方州县政府派出官吏(所由、场铺人吏)于店铺、场铺具体负责的管理体制。

有关史料表明武宗时的榷茶法有着更多的内容。《文苑英华》卷423所载武宗《会昌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上尊号赦文》,内中有云:“度支、盐铁、户部诸色所由茶油(酒?)盐商人,准敕例条,免户内差役。”可见会昌二年(842)以前,已有敕文规定免除以榷价购买官茶的茶商的差役,给予这类官茶批发商一定的好处,其目的在于通过稳定住这类批发商来保证官茶榷利的顺利获得。

民制官收商销的榷茶法在推行中遭到了地方州府横赋和私鬻私贩等的冲击。为严肃纲纪,确保榷茶之利收归中央,宣宗大中六年(852)五月,盐铁转运使裴休对榷茶法进行了整顿和发展。整顿和发展的内容主要保存在裴休《请革横税私贩奏》和《新唐书》卷54《食货志四》中。为了比较直观地加以研究,亦不妨具引如下。

《全唐文》卷743裴休《请革横税私贩奏》曰:“请道节度观察使置店停止茶商,每斤收拓地钱,并税经过商人,颇乖法理。今请厘革横税,以通舟船,商旅既安,课利自厚。今又正税茶商,多被私贩茶人侵夺其利,今请强干官吏,先于出茶山口及庐、寿、淮南界内布置把捉,晓谕招收,量加半税,给陈首帖子,令其所在公行,从此通流,更无苛夺,所冀招恤穷困,下绝奸欺,使私贩者免狂法之忧,正税者无失所之叹,欲究根本,须举纲条。”

《新唐书》卷54《食货志四》载:“大中初,盐铁转运使裴休著条约:私鬻三犯皆三百斤,乃论死;长行群旅,茶虽少皆死;雇载三犯至五百斤,居舍侩保四犯至千斤者,皆死;园户私鬻百斤以上,杖脊;三犯,加重徭;伐园失业者,刺史、县令以纵私盐论。庐、寿、淮南加半税,私商给自首之帖,天下税茶增倍贞元。”

文中多处以“税”字乱“榷”字,不必一一列举。从中可以看出,裴休茶法除继续对私卖、私贩茶叶严惩不贷并有所强化外,重点加强了对以榷价购买官茶的批发商,即“正税(榷)茶商”的保护,出台了由政府颁给这些批发商以‘陈首帖子“(一作“自首之帖”),作为纳榷购茶后的通行证的新措施,规定各级地方政府不得巧立名目对这些批发商再行剥夺,以保证茶叶官批商销的顺畅运行,保证唐中央不断获取榷茶之利。有学者认为这是唐政府采取的鼓励商业发展的政策,实乃不得要领。唐政府要保护的是它对茶叶的榷利,为此就必须保护纳榷茶商,即官茶批发商运销茶叶渠道的畅通,这哪里是普通意义上的鼓励商业发展之举。

裴休虽对民制官收商销的榷茶法进行了充实完善,并使唐政府的榷茶收入有了明显增长,却无法挽救王朝统治江河日下的颓势。随着中央集权的日益衰弱,茶法与盐法一样,在晚唐时已徒具空文,全面废败,各地封建割据势力纷纷将茶盐之利据为己有,哪里还管唐王朝的死活。

(四) 唐代茶业政策及经管的实质

由以上论述可知,大体以安史之乱为界,唐代茶业政策经历了由前期的放任私营到后期的官私并营和对私茶征税或禁榷的不断变化过程。这种变化过程既体现了唐政府的财政需要,反映了唐政府的统治意志,也表明了唐代茶叶经济受政府控制的实质。即唐政府可以根据其统治需要,视具体情况出台不同的茶业政策,并通过自上而下的层层国家机器加以推行,来为其政治统治服务。就茶叶经济本身而言,当其发展到一定水平,其经济意义凸现出来的时候,唐政府自然不会视而不见。唐代茶叶政策的由宽松到收紧,大体反映了中国封建帝制时代每种商品经济的一般命运。在中国封建帝制时代,当一种商品经济不甚发达时,常被封建政府视为辅佐农本的手段而控制较松,而当它真正发展起来以后,其经济意义会被封建政府看重,并酝酿和出台实施收紧的政策以取其利。唐中后期的税茶、榷茶政策,和宋代的榷醋、榷矾、榷香政策是一脉相承的。中国封建帝制时代的工商业处在封建政府的笼罩操控之下,始终难以真正地发展壮大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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